郑州市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21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
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并按要求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加强在线监控、智能用电和门禁系统智能监管,每天通报监管情况。实施错峰生产、生产调控的企业,结合橙色预警减排要求,从严执行减排措施。新冠肺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
2.加强工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本轮减排措施解除后、经核查达标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对企业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整改提升。
3.可以生产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炉。
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和绿牌工地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国四柴油货车禁止驶入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东区域内(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
2.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3.全市停止渣土、商砼运输,市区四环内停止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砂石运输(使用纯电动车辆的除外,可以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市区四环内应使用新能源商砼运输车和渣土车);市交警支队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4.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纯电动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洛阳市
12月21日,记者从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洛阳市自21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为A级、绩效引领性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保障类企业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定向定量生产经营;水泥企业和烧结类砖瓦窑企业严格按照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执行;其它企业严格按照2021年最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相应级别管控措施。
- 对新排查发现应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直至补齐本次应急响应期间减排量;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由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动态清零”要求予以整治、取缔。
- 各县区要对环境问题企业(包括环保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不到位的企业、逾期未完成年度工业治理任务的企业、列入“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企业、要求加装而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的企业、环境违法未履行处罚和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列入“散乱污”整治不到位的企业)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 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保障供热的燃煤机组除外)、燃煤锅炉在本次预警相应期间禁止点火启炉。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 城市区及组团县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保障工程项目以及生态县城内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重点民生保障工程项目,按照《洛阳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期间重点民生保障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洛环攻坚办〔2020〕75 号)执行,在橙色预警期间,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渣土运输及建筑垃圾清运、喷漆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等作业。重点民生保障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施工工地在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按照固定车辆数量、固定运输时间、固定运输路线、固定商砼站、固定消纳场的“五固定原则”在白天运输。
- 其它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混凝土搅拌及浇筑、渣土运输及建筑垃圾清运、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等作业。
- 商砼站绩效A、B级企业按照对应减排措施进行生产,其他商砼站停止生产。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抢险救灾施工、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涉及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必须使用绩效评级为A、B级的商砼站。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 严格落实城市区柴油货车禁限行规定,城市区内(含城市区周边东环、南环、西环、北环道路)原则上禁止重型柴油货车通行,所有重型货车绕行至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和西南环城高速公路。确需进入城市区运输的,经市公安部门审批后,在严格控制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量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
- 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物流运输、铁路货场、机场牵引、驾校培训、园林绿化、污泥运输、道路维修、电力检修和工地渣土、商砼、沥青运输以及露天矿山、石料运输等领域,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含国Ⅴ燃气车辆)。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预警期间允许生产的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抢险救灾及保障城市运转的除外);经批准允许作业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Ⅲ排放标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全市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清运车实行24小时禁行,停止进行渣土运输及建筑垃圾清运(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许昌市
自12月20日20时起,在全市范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解除或调整预警级别时间另行通知。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对纳入绩效评级A级、绩效引领及民生保障类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或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水泥(含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站)、烧结砖瓦窑企业严格执行2021-2022年度全市错峰生产规定;其他行业企业根据2021年最新绩效评级结果,严格按照许昌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二)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材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经许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十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所有道路洒水(中心城区外环道路及国省干道研判后实施)、雾炮作业严格按照市环委办每天发出的管控指令执行,大雾天气及湿度达到70%以上时暂停洒水、雾炮作业,道路保洁以湿扫为主。
(三)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不达标、未按期登记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橙色预警要求落实进出厂区规定。强化大货车路检路查,增加大货车抽测数量,严控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大货车入市卡点值守管理,实施柴油货车远端分流,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焦作市
自2021年12月20日20时起,启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商砼、水泥制品、炭素、陶瓷、耐材、铸造、石灰、煤炭洗选、矿石采选与石材加工等行业企业以及绩效D级的涉气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21〕56号)要求,12月31日前执行相应的停、限产措施;水泥(仅指水泥熟料)企业,按照《关于实施2021-2022年度全省水泥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联材〔2021〕123号)要求,执行错峰生产;砖瓦(仅指烧结类)企业,按照《关于实施2021-2022年秋冬季全市烧结砖瓦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工作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21〕49号)要求,执行错峰生产;不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
其他涉气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严格落实II级应急响应,执行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的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相关企业应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生产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最大限度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不包括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移动源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重点用车单位需在车辆出入口,安装具备车辆牌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至少一年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3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码头、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鹤壁市
我市自2021年12月20日2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鹤政办〔2019〕23号)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 A 级、绩效引领和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及民生保障类的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和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2021年已经通过绩效评级A、B级评定的企业按照的新的绩效评级执行相应的管控措施,待复审、复核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仍按照《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鹤环攻坚办〔2020〕68号)执行相应的管控措施。
濮阳市
自2021年12月21日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响应。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通知辖区内企业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提前调整生产计划,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对绩效评级为A级、绩效引领、先进性和保障类的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可自主减排,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原已停炉或停产的工业企业不得开炉或开工;2022年3月15日前,全市烧结砖企业继续执行季节性生产调控,停止生产和运输;石化、平板玻璃等不可临时中断工序的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调整生产负荷,最大限度实施减排。管控要求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要延后于生产设施停运,确保停产过程中污染物有效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恶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企业,确保企业污染物有效减排。市发展改革委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的督导力度,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以热定产”。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工地扬尘减排措施。市控尘办(市住建局)持续发挥扬尘防控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各类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露天渣土、料堆全部苫盖。除应急抢险和经“市长一支笔”审批的重点工程、民生项目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市城区内渣土车、商砼车、砂浆、建筑垃圾清运车停止运行。应急抢险和经“市长一支笔”审批的重点工程、民生项目配套的建筑垃圾、渣土、砂浆和商砼运输车,在严格采取抑尘措施的基础上,每日6时至18时进行运输并按审批路线行驶,其它时间段禁止上路行驶。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除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城市运行保障、符合车辆管控要求的工业企业物料运输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县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高排放车辆通行,过境重型车辆绕行市城区。全市骨料生产、砂石料厂等企业停止公路运输;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厂区作业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国五及以下货车(含燃气)停止运输作业。应急抢险和经“市长一支笔”审批的重点工程、民生项目,停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除外),其它施工工地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